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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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10〕22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函〔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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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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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文件所提的“无法消化的留抵税款”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台前,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因执行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2003年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延至2004年6月30日之前补齐)的出口货物,因执行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
二、积极宣传退税政策。一方面,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政策宣传,鼓励有上述留抵税款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前来申报退税。另一方面,对此项政策要宣传到位,讲深讲透,分析留抵税款出现的原因,区别对待留抵税款,防止政策理解偏差情况的发生。
三、谨慎办理退税手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所办理的退税款既不能大于当时执行政策期间的免抵税款总额,也不能大于执行政策期末的留抵税款,谨防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等原因造成的留抵税款搭车退税。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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