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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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退〔2002〕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26
津国税退〔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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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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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生产企业2003年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生产企业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单独注明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以及该出口额与当月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渠道、收购金额、进项税额等。主管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核实情况,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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