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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冀国税函〔2009〕1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18
冀国税函〔2009〕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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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由于体制改革、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至2009年2月底,期末留抵税额16784.95万元,其所属加油站(分公司)2009年1-2月已预缴增值税1252.66万元。为了解决该公司多缴增值税问题,缓解资金占用压力,促进企业发展,省局决定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执行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下半年,省局将根据企业经营和市场情况,重新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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