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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9〕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4
京国税发〔200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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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9号)第四条第(一)款中“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修改为“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第四条第(二)款中“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 修改为“按3%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

                             20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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