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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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国税发〔1998〕2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8-28
粤国税发〔199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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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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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便于加强对出口退税货物的管理,上述商业合资企业内外销售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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