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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8〕3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2
豫国税发〔2008〕3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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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尽快将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        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此项工作涉及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做好推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配合信息中心和征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系统按时运行。
三、        认真做好推行准备工作
省局正在进行税务端的升级和税控盘产品的组织工作,各地需要确定各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要求组织企业端的升级、培训,具体的工作安排随后下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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