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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5]8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16
京财税[2005]8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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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手工艺,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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