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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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5]2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08
京地税地[200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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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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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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