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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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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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5年9月15日前《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开具软件应安装完毕,并将发票印制计划报送省局。
二、2005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届时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三、各市局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旧版发票缴销和新版发票使用情况报省局(发票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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