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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5〕2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30
辽地税函〔2005〕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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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5年9月15日前《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开具软件应安装完毕,并将发票印制计划报送省局。
    二、2005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届时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三、各市局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旧版发票缴销和新版发票使用情况报省局(发票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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