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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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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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54号)停止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与财税[2004]39号通知不符的减免税款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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