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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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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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现在起各级地税机关禁止发售不带发票代码的发票,并立即组织人员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不带发票代码的发票。
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公告和通知,传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精神。
三、各市局于4月20日前将旧版发票缴销情况上报省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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