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5〕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15
辽地税函〔2005〕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5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现在起各级地税机关禁止发售不带发票代码的发票,并立即组织人员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不带发票代码的发票。
    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公告和通知,传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精神。
    三、各市局于4月20日前将旧版发票缴销情况上报省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国税函[2005]224.tif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