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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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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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全面落实《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三年规划》,加强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取消手开式自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5日起各市局一律停止审批手开式自用发票。已审批的手开式自用发票可使用到2005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各市局要做好旧票的缴销和新票的印制、发售工作。 二、取消手开式自用发票后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使用微机版自用发票,由各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三、不具备使用微机发票条件或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四、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大型文体活动的门票是一种特殊的定额发票,可以作为自用发票使用,各市局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五、各市局要对手开式自用发票进行清理,分类登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同时要做好手开式自用发票改革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认可和支持,确保手开式自用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六、各市局于7月15日前将手开式自用发票改革情况报省局(发票管理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