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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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8]1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4-20
云地税发[199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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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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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下发以后,因有关政策未得到及时明确,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尽快贯彻契税有关法规、规章,防止税源流失,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务必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在《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前,先按 3% 的最低税率开展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因税率未确定而暂停契税征收工作的地区,必须立即恢复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凡未执行新条例的地区,应立即执行,并将以前月份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对 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按原政策征收契税。
三、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城市中的契税征管力量,要结合当地征管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稽查分局必须加强契税的稽查力度,要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在充分掌握契税税源基础上,开展契税的清理与检查工作,并及时追缴应税未税款项。
五、在新的契税税票及“ 契税完税凭证”下发前,原有的契税票证可继续使用。
六、对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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