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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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4-13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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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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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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