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3-03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3
 
字体: 【】 【】 【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