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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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3-03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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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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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资企业购买房屋,无论用中方资金还是外方资金,都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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