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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 〔2008〕2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9-27
鲁国税函 〔2008〕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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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指标分配计划下发(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免税业务下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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