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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8〕1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9-16
陕地税发〔2008〕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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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具体范围为免收期内的开业登记、统一换证和变更换证的证件工本费。
三、免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大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措施的重要意义,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形成的经费按年列入经费预算,以保证免收工本费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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