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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8〕2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15
湘国税函〔2008〕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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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规定,经商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同意,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检监管,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任何技术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向企业抽样检测。
  二、暂确定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郴州市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所3家质检机构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省林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2家质检机构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森工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技术质检机构具体情况见附件)。其它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样检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在抽查时指定相关有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三、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的技术质检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规范、准确的原则,严格按产品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技术质检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协助企业骗取减免税的,按偷骗税共犯论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四、抽样检测管理其他相关事项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技术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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