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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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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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二册、总第五册)〉的通知》(国税函[2006]717号)(以下简称《图册》)转发给你们,对符合《图册》免税条件,并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纳税人申请,可办理退税手续。 200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