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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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3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03
甘国税函发〔201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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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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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开发区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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