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7〕1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05
青地税函〔2007〕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5
 
字体: 【】 【】 【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等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市从2007年8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能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为做好征管工作,现就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已经购买“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在年底前,自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2、各基层局应主动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联系,宣传车船税政策,告知其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贯彻好车船税条例,做好今年的税收征收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