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8〕14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7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分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烟类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酒类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成品油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汽车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其他应税品申报表》”)5类。其中《烟类申报表》仅供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酒类申报表》仅供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成品油申报表》仅供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小汽车申报表》仅供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仅供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适用《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和《其他应税品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年终了后填写相应年报表格,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将《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成品油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格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则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由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适用复合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时,应同时配对登记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五、根据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分类适用规则,如纳税人兼营两种以上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需分别填写相对应的应税消费品申报表。双定户消费税纳税人暂不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六、为配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网上办税各服务单位将于2008年9月下旬完成申报软件修改,纳税人可联系服务单位在2008年10月份申报期前进行软件升级。鉴于我市卷烟企业特殊的计税方式,卷烟企业采用上门申报方式。
七、各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启用新消费税申报表的积极意义,及时做好内外部培训,确保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9月17日印发
打字:傅少荣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马典祥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卷烟万支、雪茄烟支、烟丝千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三、本表“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品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消费品减免的税额。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一、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润滑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石脑油、润滑、燃料油油数量)
四、本表“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适用税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升。
三、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汽油、柴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四、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类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提供,填写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
二、本表“成品油名称”为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同一油品集中填写,并有小计。
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
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三、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允许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号码。
五、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六、本表“数量”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七、本表“金额”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允许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 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