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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16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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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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