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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申报纳税评估系统有关数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 〔2008〕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4-23
鲁国税函 〔2008〕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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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

  纳税评估系统即将全省推广应用,该系统将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了30种评估分析方法,37种评估分析模板。为了保证系统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分析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需要纳税人填报补充申报所需数据(详见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和消费税补充申报表,附件一、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的范围
  补充申报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附件一,消费税纳税人填报附件二,如果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上述附件一、二均应填报。
  二、补充申报数据所属期和申报时间
  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将税款所属期的补充数据填入补充申报表,并随正常申报表在征期内一同申报,2008年4月份的补充申报表应于5月份征期内申报。
  三、补充申报数据采集
  补充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端采集工具软件,实现电子数据采集,也可填写纸质补充申报表,由税务人员手工录入系统。
  四、工作要求
  数据是纳税评估系统的基础,各市应高度重视补充申报工作,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补充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纳税评估系统,为系统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环境,在补充申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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