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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8〕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4-10
鲁国税函〔2008〕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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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应结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进一步强化消费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分行业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重点行业管理,以促进消费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附件式样自行印制(总局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流转税处/总局文件附件文件夹下载)。
  三、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停用旧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启用各类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各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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