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见附件1)和“两个减负”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出如下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税政、法规、稽查、计统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在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共同做好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局、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本次评定工作由国税机关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应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期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对纳税人2006-2007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的除外。
(三)评定时间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至6月;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评定时间为7月;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8月至10月。
二、评定管理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一)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在国税局、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2分;
(2)扣缴税款登记2分;
(3)税务变更登记2分;
(4)登记证件使用2分;
(5)年检和换证2分;
(6)银行帐号报告2分;
(7)纳税人认定情况(含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上述7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如开业登记未办,则应扣完整个项目的分值。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8分;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8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分;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2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上述5个项目中,前4个项目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扣分以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第5个项目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
3.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5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上述4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上述3个项目中第1、3项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第2项如纳税人当期(各税种法定缴纳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税种)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扣完本项目分值,并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如当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税种)5万元以下的,按欠缴税额占应纳税额比率乘以项目分值进行扣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但不具备评定为A级资格。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如有第1项目行为的扣完20分,并一律评定为D级;如有第2、3项目行为的,每项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二)其他规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3.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4.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该安装税控设备而拒不安装的,视为B级管理。
5.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5.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评定实施权限和具体审批程序
(一)评定实施权限
1.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局终审;B、C级纳税人由县(市、区)局终审,并报市州局备案;D级纳税人由市州局终审,并报省局备案。
2.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系统内有两个征收单位共同管辖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其流转税的征收单位为主、另一征收单位配合共同计分评定,如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的,再由国税或地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权限进行评定。
3.纯管户(即非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名单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确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权限分别评定。
4.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二)具体审批程序
1.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与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或分局、所)的评定。
为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次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所)直接打分和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附件2)(国税系统可通过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评定,同时传递纸质资料),并报送至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2)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各自税源管理科(所)报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进行审查(国税系统应根据相关纸质资料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就A、D级纳税人名单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A(或D)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等其他有关资料报各自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审批;根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B、C级纳税人名单,填写《B(或C)级纳税人备案花名册》(附件4)报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2.市州国税局、地税局的审批
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对A、D级纳税人进行严格把关(国税机关应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逐户核对)。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A级纳税人名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A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呈报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D级纳税人名单,将《D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反馈给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3.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审批
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呈报上来的A级纳税人进行认真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A级纳税人具体名单,并将《A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反馈给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五、评定结果的公示
A级纳税人名单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公示:省国税局、地税局可通过各自网站进行公示,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A级纳税人名单公示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以前。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或分局、所)受理,并依原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和确定级次,原则上各级复核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评定结果的公布和送达
(一)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的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授牌。
(二)对评定为B、C、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所辖县(市、区)国税局向B、C、D级纳税人分别送达《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附件5)或《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6),并送同级地税局备份;若为纯管户,则由地税局送达。
(三)各所辖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在A、B、C、D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加盖印章(具体样式见附件7)。
(四)评定结果公布后,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应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附件8),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精诚团结,多沟通、多协调,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文件精神进行审批和评定,特别要加强市(州)级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对各地有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等情况,省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上报资料需按照统一格式准确填写,按期报送,不允许涂改,同时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印章。
1.附件2、附件3所列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务必按照工商登记证上所列全称填写;若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局、地税局数据不一致,务必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编码要求,遵循谁错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修改。
2.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呈报的《A级纳税人汇总表》中纳税人名称、序号必须一致,并严格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
3.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须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附件2、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
(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包括评定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附件:1.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
3.《A(或D)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
4.《B(或C)级纳税人备案花名册》
5.《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
6.《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7.纳税信用等级标志
8.《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
评定期: 年和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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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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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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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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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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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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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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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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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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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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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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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评定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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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调整)
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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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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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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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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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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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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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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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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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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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开业登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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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税款登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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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变更登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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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证件使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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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检和换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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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帐号报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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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认定(含一般纳税人认定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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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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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按期纳税申报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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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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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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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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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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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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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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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并合法记帐、核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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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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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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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缴纳情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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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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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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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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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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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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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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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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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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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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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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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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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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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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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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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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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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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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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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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情况备注(可另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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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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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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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局评审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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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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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局评审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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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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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评审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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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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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评定内容中“税务登记情况”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的评定是评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以“是”或“否”为填写内容;
2.评定内容中“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填写实际“率”或“金额”数据,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以“是”或“否”为填写内容;
3.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或所)、县市局、市州局各一份,若为A级纳税人增加一份(一式四份)报省局。
附件3: 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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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必须写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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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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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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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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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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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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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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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印章 地税局印章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A、D级纳税人的汇总审批;2.属于纯管户的,由填报单位另行填写;3. 县市局填写此表时,本表第1行第6(或7)列“省国(地)税局意见”修改为“市国(地)税局意见”; 4.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和审批机关的国地税局各1份;5.各栏数据务必准确,不得修改,否则视同无效,应重新填写。
附件4: 级纳税人备案花名册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国税局印章 地税局印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B、C级纳税人的备案上报;
2.属于纯管户的,由填报单位另行填写;
3.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和备案机关的国地税局各1份。
附件5: 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
( )湘税信字第 号
:
在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根据你单位两个年度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经国、地税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确定你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国家税务局(章) 地方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本次评定结果未作调整或没有参加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和主管国、地机关各一份;A级纳税人增加一份。
附件6: 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 )湘税信字第 号
:
你单位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中,由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和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情形,已不符合 级纳税信用条件,经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 级,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局(章) 地方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本次评定结果较2004-2005年评定结果有变化的纳税人;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和主管国、地机关各一份,原为A级纳税人的增加一份。
附件7: 纳税信用等级标志
2006-2007年度湖南省A级纳税信用单位
A级纳税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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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印章制作为6.5cm×2.5cm、边框1mm、仿宋加粗3号。
2.使用红色印油。
3.评定印章由主管国、地税局分别制作;以后年度评定印章由主管国、地税局分别按该式样(改变年号)重新制作。
附件8: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县(市、
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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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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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
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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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纳税
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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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纳税
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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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纳税
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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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县(市、区)局是指待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户数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总数;
3.A(或B、或C、或D)级纳税人户数是指此次评定的A(或B、或C、或D)级纳税人的总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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