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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7〕2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28
京国税函〔2007〕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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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卷烟厂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应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提供卷烟样品,具体内容及数量如下:
  (一)实物样品:包括条、筒及单包(或其他形式)卷烟实物各2套;
  (二)外包装样品:包括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及单包包装各4套;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10日内,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连同企业报送的1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备案保存;同时,将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及1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报市局备案;
  三、对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23日内,主管税务机关除按5号令(市局以京国税发[2003]68号文件转发)要求采集相关信息外,还应连同企业报送的实物样品1套、外包装3套一并报送市局,其余实物样品及外包装专柜保存;
  四、市局将定期将卷烟扫描图像下发至负责采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区、县局,各相关局在进行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时应认真与扫描图像进行核对,确保信息采集无误。
   五、北京卷烟厂由朝阳区迁至通州区后,对市局转发5号令规定原由朝阳区国税局负责的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调整为由通州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附件:《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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