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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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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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细则和财税〔2008〕15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及6%或者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修改为“以及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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