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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3〕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24
大地税函〔2003〕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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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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