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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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京财税[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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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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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农委、重大办: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5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缓解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稳定发展,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农委、市农业局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凡符合《通知》中所列的条件,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名单中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京地税企[2005]534号),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填写《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见附件三)。经营多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期间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纳税人,可按免税收入(指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中家禽业免税所得的数额。各区县地税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符合规定的家禽业减免税统计资料于2005年度汇算清激结束后上报市地税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家禽业减免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业务,凭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凭证,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
五、在全市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在缴纳2006年税款时可自行扣除。
六、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家禽业减免税的名单中企业,须填写《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并于2006年7月15日前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所在区县农委、重大办。各区县地税务局核查情况属实并汇总后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七、对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5号)
2、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
3、家禽业相关企业名单
二O O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缓解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本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本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继续落实本市禽流感疫苗由政府采购、供生产者免费使用的政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市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在税收政策上对家禽业相关企业给予优惠,并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按照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务局和车般使用税。由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确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
自2005年1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及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照《若干意见》要求,负责协调相关银行对本市家禽定点屠宰企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为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北京银监局按照《若干意见》要求,负责协调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发放等方面为疫情防控开辟方便快捷的通道,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对已向本市家禽定点屠宰企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疫情发生期间视企业实际困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机构决定;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存贷比例和授信额度,并加强系统内规模和资金调剂;加强贷款用途及贷款投向的监测分析,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对本市家禽定点屠宰企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具体措施。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以银行结息票据为准。贴息所需资金除按《若干意见》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市农委、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
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原种禽汤、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扶持政策。
北京银监局应明确一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负责落实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职责做好落实该项政策的协调工作。北京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有关金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给予扶持和保护。一是对原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区县政府组织当地定点屠宰企业对重点种禽场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散养家禽进行收购。二是对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按存栏规模给予补助,原种禽和祖代种禽每只补助8元。具体补贴标准、种禽场名单和规模由市财政局商市农委和市农业局确定。
五、科学引导禽类产品消费,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加大对动物防疫和消费禽类产品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消费,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稳定家禽业发展。同时,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紧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O O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2:
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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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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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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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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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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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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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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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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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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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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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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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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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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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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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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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土地面积(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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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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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用地面积(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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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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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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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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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用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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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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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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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车辆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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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用车辆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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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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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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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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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分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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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务核算企业期间费用分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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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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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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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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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家禽业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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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事由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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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名称”工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个人填写姓名的全称。
2、“计算机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纳税单位填写实际经营详细地址,个人填写实际居住详细住址。
4、“税种、减免税事项、起止时间、免税收入所占比例、减免税额”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事项、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家禽业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申请的减免税数额。
5、“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算的企业;如全部业务为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企业,则填“否”。
6、“减免税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7、“申请减免税事由”填写内容包括:申请的事项、申请的时间、政策依据、申请原因、企业经营或个人情况的简述等内容,如果是多项减免,要分项说明。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
8、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9、本表一式四份,即:企业、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区县农委(农业局)各执一分。
10、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均统一使用A4纸。
附件3
北京市家禽行业企业名单
一、 北京市蛋鸡养殖厂名单
二、 北京市肉鸡养殖厂名单
三、 北京市其他禽类养殖厂名单
四、 京市冷库信息表
五、 北京市龙头企业名单
六、北京市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七、北京市种禽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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