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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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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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发〔2008〕4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怒江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怒政发〔2007〕126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六库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兰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福贡县、贡山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5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金顶镇、六库镇: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3、工矿区: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打字:张军 校对:税政三处 朱静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