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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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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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发〔2008〕56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玉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玉政发〔2007〕124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玉溪市城区(红塔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24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江川县、通海县、华宁县、澄江县、易门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 2.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红塔区: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5元; 2.江川县、通海县、华宁县、澄江县、易门县: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2元; 3.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打字:张军 校对:税政三处 朱静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