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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2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15
京财税[2007]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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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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