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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2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13
京财税[2007]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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