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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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17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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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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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将硅藻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从每吨0。5元提高到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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