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 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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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17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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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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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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