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财税〔2004〕1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26
财税〔2004〕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6
 
字体: 【】 【】 【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