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199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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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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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报经省
政府同意的“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 税产品税额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附表一、 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 ┌─────────────────────┬─────────┐ │ 税目 │ 税额(元/吨) │ ├─────────────────────┼─────────┤ │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化工非金属: │ 0.50 │ │ 芒硝、碘矿、溴矿、硼矿砷矿含钾岩石 │ │ │ 蛇纹石 │ │ │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 0.50 │ │ 硅石、铸型石、红柱石、兰晶石 │ │ │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 │ 0.50 │ │ 铸石、珍珠岩、橄榄石、石榴子石、透 │ │ │ 辉石、透闪石、绢英岩、辉绿岩、海泡 │ │ │ 石、钠长阳起片岩、页岩 │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黑色金属矿产:钛矿 │ 0.50 │ │ 有色金属矿产:汞矿、钴矿、镁矿 │ 0.50 │ │ 贵金属矿产:银矿 │ 0.50 │ │ 稀有金属、稀散元素矿产:铍、锂、铌、 │ 0.50 │ │ 钽、锆、铷、铯、锗、镓、铟、铼、硒、 │ │ │ 镉、锶等矿 │ │ └─────────────────────┴─────────┘ 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上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 金属矿原矿均暂缓征收资源税。 附表二、 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 ┌───────┬───────────────┬───────────┐ │ 税目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税额 │ ├───────┼───────────────┼───────────┤ │(一)铁矿石 │所有人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7.35元/吨 │ ├───────┼───────────────┼───────────┤ │(二)铜矿石 │所有铜矿 │ 0.91元/吨 │ ├───────┼───────────────┼───────────┤ │(三)铅锌矿石│所有铅锌矿 │ 2.10元/吨 │ ├───────┼───────────────┼───────────┤ │(四)钨矿石 │所有钨矿 │ 0.40元/吨 │ ├───────┼───────────────┼───────────┤ │(五)锑矿石 │所有锑矿 │ 0.60元/吨 │ ├───────┼───────────────┼───────────┤ │(六)钼矿石 │所有钼矿 │ 0.42元/吨 │ ├───────┼───────────────┼───────────┤ │(七)黄金矿 │ │ 1.50元/吨 │ │ 1、岩金矿 │所有岩金矿 │ 1.20元/50N │ │ 2、砂金矿 │所有砂金矿 │ 挖出量 │ ├───────┼───────────────┼───────────┤ │(八)石棉矿 │所有石棉矿 │ 0.50/吨 │ └───────┴───────────────┴───────────┘ 注:上表所列企业(或矿区)不含(93)财法字第43号文附表二中所列企业(或 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