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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鲁税三[1989]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9-13
鲁税三[198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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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6号和(89)国税地便字第010号文精神,现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令受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二、本通知同省局(89)鲁税三字50号文件同时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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