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88)云税四字第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4-18
(88)云税四字第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04-18
 
字体: 【】 【】 【

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 ,现明确如下: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 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