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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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8)云税四字第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4-18
(88)云税四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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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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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 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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