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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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地税发〔2004〕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9-24
厦地税发〔200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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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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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基层局要迅速将文件传达到征管一线,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并对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涉及到的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房产税减免业务,今年已审批的仍按原审批意见执行,未审批的按《通知》精神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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