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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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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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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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全面落实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登记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登记,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第九条 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后,应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记备案或不同意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三条 同意登记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备案登记有效期分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两种。 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有固定期限是指备案有明确的有效期。设有固定期限的备案类项目,到期限后,备案自动失效。需要提供资格证明的备案类项目,备案有效期与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一致。因延长资格证明有效期或重新获取资格证明等情况,纳税人需继续享受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优惠期满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或同时从事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和申报情况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加强对相关企业申报评估管理。
附件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件2: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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