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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国税征联〔199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29
国税征联〔199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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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为了便于操作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局、分局在办理换发税务证工作时(个体工商业户除外),均须查验纳税人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并分别在有国徽的一页背面加盖统一标记,以确保国税、地税两证一号。
  二、各级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部门需提高办证效率,在接到税务部门填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后十日内完成颁发代码证书工作,保证税务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登记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时,应依据市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代码信息库及有关资料核查纳税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如发现问题,通知主管技术监督局,由主管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
  四、需申领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请其到主管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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