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二〔199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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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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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局先后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91)国税发00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暂缓征收印花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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