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二〔1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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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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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大连、盘锦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税务机构分设后,印花税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的实际情况,经与省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并征求部分市地方税务局意见,现对《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套印代扣专用章等规定修改如下:
(一)将《办法》第八条“……收据报销联的右下角处套印“辽宁省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改为
“……收据报销联的名头中央套印“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二)检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由圆形改为椭圆形(式样附后);横轴长为2、5厘米,竖轴为2厘米,字体为仿宋体。
(三)新专用章的检印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请各地抓紧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做好新印起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检印具有贴花完税的效力,请市局制定必要的有关检印的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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