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行〔1998〕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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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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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 [1998]1号《关于东北输油管理局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东北输油管理局原油计量凭证》是计算原油流量的凭证,对其贴花的政策依据不充分。在国税务总局对其是否贴花的问题明确以前,暂不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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