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结算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辽地税行〔1998〕27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29
辽地税行〔1998〕2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29
 
字体: 【】 【】 【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本地税二[98]78号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虽然板材公司与本钢集团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二者之间的供需业务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股分有限公司之间购销活动使用的采购人库单、发货单、结算单的所载内容,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精神,此类单据明确了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贷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应贴花完税。
    此复。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