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行〔1998〕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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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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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本地税二[98]78号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虽然板材公司与本钢集团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二者之间的供需业务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股分有限公司之间购销活动使用的采购人库单、发货单、结算单的所载内容,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精神,此类单据明确了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贷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应贴花完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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