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7〕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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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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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发〔2007〕248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山州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文政请〔2007〕18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富宁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文山县马塘镇,砚山县平远街镇,西畴县兴街镇,麻栗坡县天保镇,马关县都龙镇、八寨镇,广南县八宝镇,富宁县剥隘镇等8个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工矿区: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税政三处 朱静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