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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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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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发〔2007〕253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河州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红政报〔2007〕1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旧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7元; 二、开远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7元、三级地段6元; 三、弥勒县、泸西县、红河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弥勒县: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6元; 泸西县、红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四、其他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蒙自县: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 河口县:一级地段7元、二级地段6元; 建水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石屏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蒙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3.河口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 4.建水县、石屏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5.元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6.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红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税政三处 朱静强 |